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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赌博欠下的借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水先生就是喜欢打打麻将,经常到家附近的小茶馆一起聚众打麻将,有时候也会加一些彩头,一天下来也不过是几十块钱的输赢。在这个小茶馆中,他认识了无业人员老窦。光手气不好,在打麻将的时候经常输给他,这一来二往,时间长了,输的钱财数目也达到了可观的程度。由于没有钱支付,老窦就给他写了一份欠条,合计欠款金额12,000多元。

水先生本来想着如果对方能支付,自然最好,不能支付也就是一份欠条。让水先生想不到的是,对方竟然玩起了真。一天晚上,水先生和朋友小酌了两杯,喝得有些醉意,在回家的路上,突然被人从背后劫持。对方本来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身上的随身财物,但那天正好水先生身无分文,对方就勒令他当场写下一张证明,称原本欠的一万两千元一笔购销,两不相欠。

水先生这才看清了抢劫他的人正是他的麻将牌友,欠他一万两千元堵债的老窦。老窦狠狠地对水先生说,如果告诉他人或者报警的话,那么将来他出狱后一定要水先生用性命偿还。这样水先生被迫写下了相关的证明。之后,水先生越想越害怕,终于找到沈洁律师,法律咨询有关事项。

水先生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对方老窦采用暴力手段,非法设定债务的行为,符合以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财产性利益的特点,符合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无论是非法消灭债务还是非法设定债务,其本质都属于同一性,属于非法占有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法律上的积极取得行为,后者属于积极取得行为,单纯就危害行为本身特质来说两者之间很难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异性案件中涉及债务凭证,当场销毁的是非法的债权凭证,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律师

债务人当场以暴力手段抢回借条的行为是为了非法占有,客观上实施了暴力行为,因此构成抢劫罪。《刑法》第263条固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但沈律师认为12,000元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为犯罪对象来评价,这就意味着,对方并没有当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合法财物,还在全力消灭非法设定债务行为,老窦虽然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但并未达成当场取财的非法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典型构成特征,不不能认定本罪。换换而言之,老窦采用暴力手段胁迫他人将来交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

迫使水先生交出借条,当场消灭债务,相当于债务人当场取得一笔财产,因而可构成抢劫既遂。但这笔借款必须是正式的,而不是赌债。债务人对债权人实施暴力、胁迫,迫使债权人取消债权的情形,被害人可能因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在法律上无法讨回债务,其危害结果与直接侵害财物无异。但前提是债务必须是合法的债务,而不是赌债。

赌博是国家强制禁止行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赌债可以不还,赌债的借条是不具有法律效力。赌博本身就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产生的债务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因赌债写下的借条也是无效的,法律不会保护。赌博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即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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