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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挑衅滋事,有人重伤他人定何罪

何先生加夜班回家,路途中到附近的一家24小时超市买东西。中途遇到几名醉醺醺的男子,其中一人拦住他和他搭讪,何先生因急着回家,懒得和醉汉搭讪,匆匆答复了几句后,他就想离开。但其中一名醉汉却显得非常无聊,对他的回复非常不满,对他进行殴打,寻求发泄。

其中一名醉汉身上携带着一把匕首,十几名罪犯只是对被害人何先生拳打脚踢,导致其轻微伤。何先生抱着头躲避在一旁,后来来了一位大娘,联盟对周围几人进行劝阻,他们没有听劝,并且一名醉汉将匕首刺到了大娘胸部,导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有这种状况,超市里的营业员连忙打电话报警并且且叫了救护车。

原本吃得醉醺醺的醉汉看到其中有人用匕首伤了人,全都清醒了,其中有一人还主动打电话报警。而持有匕首行凶的那名醉汉看到自己闯了祸,扔下匕首匆匆忙忙逃走。不多久,救护车赶到将大娘接走,送去医院进行抢救。警察也将现场闹事的几个醉汉带去了警察局,受了轻微伤的何先生也被送往医院救治。第二天,经过一番调查,逃离了现场伤人的醉汉在酒醒后也主动到警察局投案自首。律师

在几名醉汉相约打人作案过程中,其中两人将他人殴打致轻微伤,没有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另外的两人只是在旁边看热闹,起哄、喧闹并没有动手,而拔刀将大娘刺成重伤的是另外一名携带匕首的醉汉。几个人已经形成不同的攻击对象,而且行凶者的行为已经超出当时预谋范围,虽然其他两人对被害人何先生实施的伤害行为,但毕竟不会导致被害人大娘的重伤,所以无需对行凶者的行为负责。

几个无所事事的青年在作案前对殴打他人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之后三人又共同殴打他人,导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这三人都属于共同侵权的行为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人员没有对被害人直接实施伤害行为,行为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死亡,故而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他三人本身是针对不特定人进行伤害,有共同故意侵权,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又因实施的行为不同,各自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对于两名殴打他人取乐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受害人的伤情很轻,还不足以故意伤害罪构成犯罪,但其行径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当然也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可以处以拘留。无故谩骂殴打他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和第43条,处拘留或者罚款,如果殴打他人致轻伤以上的,属于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情况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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