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以向被害人马某乙讨要工钱为由,伙同他人至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某号某室(即金钱公路某号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工地宿舍),被告人马某甲因事先给李某打电话不接而与其争吵起来,并打了其一记耳光,后被告人马某甲又与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执,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的胸部捅伤,致其左胸部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於某、陈某乙、宣某、张某、周某、秦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持水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尚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