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因讨要工钱发生争斗致伤,获刑十个月

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甲以向被害人马某乙讨要工钱为由,伙同他人至奉贤区金汇镇南行村某号某室(即金钱公路某号上海电力建筑工程公司工地宿舍),被告人马某甲因事先给李某打电话不接而与其争吵起来,并打了其一记耳光,后被告人马某甲又与前来劝架的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执,并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水果刀将被害人的胸部捅伤,致其左胸部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马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乙的陈述,证人李某、於某、陈某乙、宣某、张某、周某、秦某的证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案发经过、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及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马某甲持水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尚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