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甲、王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甲在浦东新区南码头路1521弄小区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该小区保安陈甲发生口角并殴打陈。后被告人王甲、王乙等人在民警到场处警的情况下,仍对被害人陈甲及其儿子被害人陈乙拳打脚踢,并在上述小区内追打2名被害人,致使陈甲面部皮肤软组织挫伤、陈乙右颧部及左右眶下软组织挫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甲、陈乙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甲、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甲、陈乙的陈述、证人高某、孙某、章某、许某、闵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的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王甲、王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甲、王乙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2名被告人积极交付相关款项,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