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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倒车撞他人车辆,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沈某驾驶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途经枫泾镇枫丽路牌楼处,因被害人朱某驾驶的红色别克轿车借道行驶,两车相抵未触碰,被害人朱某随即将车辆绕行离开,至亭枫公路、枫丽路路口停下等红绿灯,而被告人沈某则倒车撞到了其车后的一辆蓝色雪佛兰轿车,后未停车又直接调转车头追击红色别克车,在亭枫公路、枫丽路红绿灯路口,被告人沈某开车追上并撞击停车等候的被害人朱某的车辆。经估价,红色别克轿车受损价格鉴定为2,632元,蓝色雪佛兰轿车受损价格鉴定为1,532元。律师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局金山分局枫泾派出所出具的监控录像、现场照片及交通事故现场图,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证人梅某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陆某的证言,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和物损评估意见书,被害人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和发票复印件,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局松江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社区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从而认为,被告人沈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2,63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沈某在其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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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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