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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斗殴,强拿财物,构成寻衅滋事

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结伙,至南湖职校二分校门口处,由徐甲(另处)将被害人黄某从学校叫出至校门口,被告人虞某将黄某押至密云路某弄小花园内,以黄某纠缠其女友为名,纠集季某、徐乙等人对黄某进行殴打,后强拿硬要黄某身上价值2,840元的HTC牌NewOne(802t)型32GB版手机1部后逃逸。事后,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等人将上述手机销赃得款分用。

被告人虞某被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季某、徐乙于同日分别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及季的指定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葛某、唐某、徐甲、诸某的证言,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HTC牌NewOne(802t)型32GB版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结伙,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虞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季某、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被告人虞某、季某、徐乙共同退赔2,840元,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退赔的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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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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