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后闹事构成寻衅滋事,处七个月

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在万安路、逸仙路路口,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并持铁勺将王某殴打致伤。案发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因外力作用,致右桡骨头骨折并累及肘关节面等,已构成轻伤。

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被告人刘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王某5万元,本案民事部分已经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李某、高某的证言,公安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制作的《调查笔录》、《代管款收据》等证据证。律师

被告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