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至闵行区某镇某村一无名网吧内,强行自柜台处拿走香烟1包。被告人胡某至闵行区某镇某村一无名网吧内,强行自柜台处拿走香烟1包。被告人胡某至闵行区某镇某村一无名网吧,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拿走300元及香烟7包。被告人胡某至闵行区某镇某村一无名网吧,采用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拿走300元及香烟5包。被告人胡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贾某、刘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杨甲、杨乙、陈某、肖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胡某多次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坦白、能认罪悔罪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6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