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被告人徐某、姚某在永泰路某号“明泰酒家”门口,因琐事纠纷击打被害人李乙面部,引发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与被害人李甲、李乙、李丙双方持械互殴,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甲、李乙、李丙的伤势均已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姚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葛某的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16时至18时,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三名被害人赔偿了60,000元,三名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李甲、李乙、李丙的陈述,证人谢某、赵某、王某、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葛某、姚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姚某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三名被告人均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浦刑初字第35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