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在听闻其继父张某在嘉定区南翔镇陈翔路某号无名废品回收站与店主孙某等人发生纠葛后,遂电话纠集乔某、王乙、程某(均另处)先后驾车至上址。后黄某见双方争吵不止,遂用携带的砍刀对孙某一方王甲、阮某等人实施伤害,经鉴定,王甲头皮伤、阮某头部软组织裂伤,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被接报的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期间,其家属向被害作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甲、阮某、何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乔某、程某、王乙、张某、陈某、王丙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鉴定书、工作情况及照片,有关废品回收协议书及谅解书,黄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黄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人关于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起因、危害后果、黄某已作赔偿及取得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对黄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