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被告人在足浴店用刀砍伤他人耳朵,造成左耳廓皮肤裂创和左耳后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案发审理中赔偿被害人一万元损失,从轻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某在墩镇影视路的一家足浴店内消费,消费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和足浴店的柴某发生了口角,双方起了争议。柴某一方的被害人王某、陶某和被告人吵架,马某为被告人马某用刀砍伤,造成左耳廓皮肤裂创和左耳后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外力与皮下骨骼相夹的力的强度超过了皮肤的弹性限度,引起皮肤、皮下组织或血管撕裂,形成挫裂创。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根据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耳廓创伤属于轻微伤。经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律师
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起诉,提供了以下证据: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柴某等七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医院出具的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照片等证据。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公诉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诉讼中也予以承认,被害人王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被告人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一万元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考虑到对被害人的赔偿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