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樊广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凌晨,被告人卢某酒后在浦东新区浦三路某号浪涛KTVB8包房内,酒后持碎酒瓶将被害人江某刺伤。经鉴定,被害人江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卢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家属协助赔偿了被害人卢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余某、方某、于某的证言,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卢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有坦白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的前科情况,酌情从重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到案后的赔偿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