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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拘役三个月

蒋男今年28岁,系闸北区本地人,成天无所事事并与他人结帮活动。经常打架斗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闸北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日。蒋男在某台球房内,以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被害人陶某,并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陶某左手刺伤。经鉴定,被害人陶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当即报案。

闸北区公诉机关认为蒋男触犯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人陶某的陈述,证人魏某的证言,被害人的出院小结,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蒋男审理中无异议。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与故意伤害罪不同,寻衅滋事罪以大人去了发泄或者显示威风,而故意伤害罪往往有特定的事由以及特定的对象。律师

被告人蒋男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蒋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蒋男人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谅解,上述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的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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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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