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凌晨,李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经闵行区某小区时,强行驾车撞坏机动车进出口处的自动闸道机。当日凌晨,李某又至附近的另一个小区,踢踹、强行掰坏机动车出口处的自动闸道机,后又用塑料路障砸坏行人出口处的人行摆闸。经鉴定,上述物损共计6000元左右。当天,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向被害单位赔偿了修理费15,000元。
闵行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提供被害单位吴某的陈述,证人康某、罗某、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智能化控制管理系统损坏设备清单及报价,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亦源牌自动闸道机修复的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闵行区颛某委员会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律师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