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甲、吴乙等人酒后在闵行区光华路香港无线KTV楼道内遇被害人李某,被告人吴甲无故用手抚摸李臀部遭李反抗,后被告人吴甲、吴乙等人对李实施殴打,致其左颞顶区头皮软组织挫伤、颈部挫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以上,左侧第五肋骨骨折,胸背部脊柱右旁一处长4厘米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吴甲、吴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甲、吴乙的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了12万元。律师
被告人吴甲、吴乙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吴甲、吴乙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吴甲、吴乙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被告人吴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