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贺某、张某(均已判)在某镇“宾馆”旁与被害人彭某因争乘出租车发生争吵,后三人对彭某进行殴打,刚好经过此地的孙某(已判)因与张某等人认识,见状也参与对彭某进行殴打,当时在旁边商店内还有彭某的儿子彭某。
彭某见父亲被打遂上前拉劝,张某、贺某、张某、孙某四人又对彭某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正在附近的被告人成某、“王老吉”(在逃)等人也参与对彭某等二人进行殴打,“王老吉”随手从街边拿起一张凳子将彭某前额部砸伤,后被告人成某与张某、贺某、张某一伙往武陵镇德海方向逃窜。
彭某、彭某遂追赶,当追赶至德海旁巷口时被苏某(已判)、“老覃”(在逃)拦住,张某、贺某等人见被害人在后面追赶便跑到某镇德海旁的太阳城工地上去拿刀,被告人成某在工地上拿了一根双截棍、张某、贺某、张某、林某(中止审理)等人从工地上各拿一把砍刀后分别乘坐孙某的摩托车和租乘一辆摩托车窜至德海巷口,几人持刀、棍对彭某、彭某一顿乱砍、乱打后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彭某构成轻伤,彭某构成重伤。律师
事后,成某主动到鼎城区桥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成某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并履行。公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成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伙同他人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另外,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同案人张某、孙某、苏某等的供述、被害人彭某、彭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成某犯寻衅滋事罪,应当予以处罚。
律师认为,综合被告人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第一,成某被批准逮捕后,成某对被害人的损失积极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第二,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且在共同犯罪中扮演角色的危害性也不大等情况,法院应当从轻处罚成某。
最终法院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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