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在晚间喝了酒,趁着酒意无故在郊区一民宅门口殴打被害人何某,击中其面部,导致被害人何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颞、左颈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何某逃走过程中,蔡某用酒瓶追打,结果打伤了被害人雷某后脑部,造成雷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耳软组织挫伤,左耳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蔡某走到某棋牌室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顾某,造成被害人顾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胸腹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提交了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最新,包括被害人何某、顾某、雷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梅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蔡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蔡某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酌情从严处罚。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