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酒后无故将三人打成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

蔡某在晚间喝了酒,趁着酒意无故在郊区一民宅门口殴打被害人何某,击中其面部,导致被害人何某遭外力作用致左颞、左颈皮肤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何某逃走过程中,蔡某用酒瓶追打,结果打伤了被害人雷某后脑部,造成雷某遭外力作用致左耳软组织挫伤,左耳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

蔡某走到某棋牌室门口,无故殴打被害人顾某,造成被害人顾某遭外力作用致头皮、胸腹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以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提交了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最新,包括被害人何某、顾某、雷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梅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蔡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蔡某之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酌情从严处罚。蔡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