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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吧内借故生事,啤酒瓶打破他人皮肤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H与朋友陈乙等人在车墩镇影维路舞吧酒吧内,无故向史某(另案处理)同行的女性朋友白前文扔杂物,刘甲(另案处理)从史某处得知上述情况后,借故生非,随意用手掌击打被告人H脸部,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H、袁某、翟某持啤酒瓶殴打史某、刘甲等人,并致史某左颞部发际外皮肤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H、袁某、翟某被酒吧保安控制在酒吧二楼楼梯口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上述三人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史某、陈甲、刘乙、陈乙、陈丙、沈某、王某、杨甲、杨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H、袁某、翟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H、袁某、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H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袁某、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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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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