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H与朋友陈乙等人在车墩镇影维路舞吧酒吧内,无故向史某(另案处理)同行的女性朋友白前文扔杂物,刘甲(另案处理)从史某处得知上述情况后,借故生非,随意用手掌击打被告人H脸部,双方遂发生肢体冲突。
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H、袁某、翟某持啤酒瓶殴打史某、刘甲等人,并致史某左颞部发际外皮肤裂创,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H、袁某、翟某被酒吧保安控制在酒吧二楼楼梯口处,民警到达现场后将上述三人抓获。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甲、史某、陈甲、刘乙、陈乙、陈丙、沈某、王某、杨甲、杨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及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H、袁某、翟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H、袁某、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H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袁某、翟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9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