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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遇联防队,殴打队员构成骨折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杨丙在车墩镇影城路“胖子夜排档”处因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而持酒瓶自伤头部,后因巡逻至此的联防队员徐某、王某询问其伤势情况而对二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徐某头、面部受伤,被害人王某手部受伤,后被告人杨丙被前来增援的数名联防队员扭获。经鉴定,徐某左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王某右手第5掌骨头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杨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王某的陈述,证人杨甲、朱某、漆某、曹某、马某、杨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杨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丙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杨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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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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