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伙同朱某、“周三”(均另案处理)等人至宝山区杨行镇东街吉安98号棋牌室内无故滋事。期间,“周三”驱赶在场打牌人员,朱某掀翻棋牌桌并将移门玻璃踢碎(经鉴定,物损价值167元),被告人李某持刀对上前劝阻的该棋牌室老板段某进行言语威胁,划伤上前夺刀的陈某(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并伙同“周三”对段某实施殴打。
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律师
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宋某、徐某的证言及宋某的辨认笔录,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李某到案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谅解书》等证据。
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宝刑初字第19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