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同陈代东、李京(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浦东新区唐镇唐陆公路X号北侧约10米东侧绿化带处,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途经此处的被害人张某,致使被害人张某颈部皮肤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后被告人黄某在逃离现场时被被害人当场扭获。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邬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浦东新区公利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黄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
被告人黄某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50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