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宋乙酒后至康桥镇上南路“来缘KTV”302包厢唱歌,为点歌一事迁怒于KTV服务员,并将该包房内一台杂牌无线话筒及玻璃杯等物砸毁,后在离开结账时,又因赔偿费用心生不满,将该KTV一楼服务台的飞利浦190C1显示器一台、EPSONLQ-300K+II打印机一台及苹果4S移动电话一部砸毁。
经鉴定,上述物损合计价值2,326元。案发后,被告人宋乙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后作如实供述。H被告人宋乙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2,326元。
被告人宋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单位人员刘星、郭良峰、文小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邓某、许某、宋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宋乙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宋乙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宋乙系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乙能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宋乙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宋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5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