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李某伙同沙J(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杜某、朱H(另案处理)在本区康桥镇秀沿路X号康叶菜场南门外一烧烤摊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双方持啤酒瓶、塑料凳子等物体进行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杜某及沙J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次日,被告人李某、马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马某、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沙J、朱H的供述笔录;证人江某、张某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电子数据光盘、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李某、马某、杜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李某、马某伙同他人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杜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李某、马某案发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浦刑初字第48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