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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堵住他人车辆出入口,捡砖砸伤脚趾判四个月

被告人肖某雨将车停放在亭林镇金明村九丰七组7103号被害人李门前路口处,导致李某无法将自己车驶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推搡扭打,期间李某欲从路边搬起一块砖块,肖某雨则上前按下,在此过程中砖块不慎掉落将章某(系李某岳母)右脚砸伤(经检验,右脚拇趾骨折)。

此时被害人秦某(系李某岳父)至现场亦参与扭打,肖某雨则从路边拔下竹竿抽打李某和秦某。随后被告人肖某生闻讯赶到现场,持板凳砸打秦某并与李某发生肢体冲突,秦某在阻挡过程中手部受伤。最后被害人王某至现场时又与被告人肖某雨、肖某生发生扭打,肖某雨将王某颈部咬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秦某、王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肖某雨、肖某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秦某、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秦某良、严某、金某、王某、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锦曼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局金山分局验伤通知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工具、案发现场、被害人伤势照片、出具的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被害方有一定过错,本案因民事纠纷引发,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某雨、肖某生因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持竹竿、板凳等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雨、肖某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雨、肖某生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金刑初字第1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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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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