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因小事故行车发生纠纷,打伤犯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某驾驶轿车沿平庄公路行驶至林海公路西侧200米处时,因琐事与骑电动自行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孙某发生争吵。被告人马某遂采用拳头殴打等方式,致孙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华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收条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马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

为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奉刑初字第1660号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