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墩镇华阳街沪松建材市场附近,被告人周某等人以讨还钥匙为名,拦截途经此处的的被害人王某,并实施殴打,后将被害人先后带至车墩镇北松公路、新飞路口等处,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强拿硬要3,000元,未果。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因外伤致L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次日,被告人周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害人王某向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后与被告人家属自行达成和解,由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后被害人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律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付某、张某、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医院检验情况及鉴定意见书,劣迹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前科情况等,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松刑初字第1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