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客体是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无故殴打他人的等情形。行为人为了耍威风、取乐发泄、填补精神空虚、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目的,故意寻找些“理由”殴打他人,这些理由实际上多是行为人为殴打他人所寻找的借口,即“找事”、“故意找茬”。

⑵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情形。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多次被追逐、拦截、辱骂的人不堪忍受自杀的,以及在公共场所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律师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使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情形。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所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如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起哄闹事行为引起群众恐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不过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时,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其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的,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关于办理暴力索取债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专题会议纪要》沪高法[2005]396号

为索取不法债务,殴打、威胁他人、强拿硬要,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律师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