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男在他人的指使下,和其他人一起,持菜刀、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商户某真的KTV场所,以该场所内的服务小姐被客人欺负为由,对该包房内的四名顾客进行砍砸,经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几名被害人的伤情购车了轻微伤。
事发后,该KTV对四名被害人损失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告人张男的家属也对被害人赔偿了五千元。
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且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多名证人的证词笔录,共同犯罪的其他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本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共场所持有菜刀等工具,为琐事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多名被害人轻微伤,社会影响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被告人认罪,并且对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