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外号小房和被告人外号阿鬼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小芳和另外一人宋某在某宾馆乘坐电梯下楼梯,调戏同电梯的女性,并且和该女性同行的其他两名被害人发生口角。
当电梯到达底楼后,被告人小房纠集其他四人,和被告人阿鬼一起对两名被害人围殴,用皮带、甩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打人期间还对那名女性进行殴打。被害人报案后,几天后被告人被抓获,经鉴定上述三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纠集多人事实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本罪的客观表现,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调戏女性不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应当处以刑事处罚。律师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家属的帮助下共同赔偿三名被害人23,0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供述,证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法院判决被告人房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谈某(老鬼)犯寻衅滋事罪,同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