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无聊青年调戏女性不成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外号小房和被告人外号阿鬼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小芳和另外一人宋某在某宾馆乘坐电梯下楼梯,调戏同电梯的女性,并且和该女性同行的其他两名被害人发生口角。

当电梯到达底楼后,被告人小房纠集其他四人,和被告人阿鬼一起对两名被害人围殴,用皮带、甩棍等工具殴打被害人,打人期间还对那名女性进行殴打。被害人报案后,几天后被告人被抓获,经鉴定上述三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纠集多人事实殴打,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是本罪的客观表现,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被告人调戏女性不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应当处以刑事处罚。律师

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家属的帮助下共同赔偿三名被害人23,0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人供述,证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监控录像及截图,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事项确认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法院判决被告人房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谈某(老鬼)犯寻衅滋事罪,同样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