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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社会性组织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积极寻求政治靠山,一旦有了政治上的保护伞,甚至黑社会首领直接成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其后果往往比单纯的黑社会组织更难根除,成为社会组织的一大“毒瘤”。所以有必要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定罪量刑。最近新闻比较热议的是重庆市公安局领导涉黑的案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了三种行为:包庇、纵容,或者既包庇又纵容。行为人实施了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分别定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过如果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应定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定为数罪并罚。律师

所谓的包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禁等行为。是否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地位、影响等便利条件进行包庇,不应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纵容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放纵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放纵、宽容、对之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不予制止,不加查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犯罪主体的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若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包庇或者纵容他们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构成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特征的,应该以其他罪论处,比如说包庇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给与包庇、纵容。

本罪的量刑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是行为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按照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

《刑法修正案八》最新修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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