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10条的规定,窝藏、包庇罪,它也是选择性罪名,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从两者的定义上看,包庇罪是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如果行为人的身份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个要件的,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
所以就有了两者间的第一个不同: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因为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除了侵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外,还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以该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包庇罪侵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打击惩治犯罪行为的管理秩序,所以两者的犯罪客体不同。
同是包庇犯罪,但两者包庇的犯罪分子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的对象仅限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包庇罪的对象非常宽泛,包括了各种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人。
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故意往往是形成于事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达成某种明示或者默示的,犯罪分子在获得了保护伞后更肆无忌惮,当然也可能产生在事后,存不存在共谋不影响罪行的成立,事前有通谋重重罪处罚。包庇罪最明显的是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属于所包庇的犯罪的共犯,比如被包庇的系盗窃犯,包庇者也按盗窃罪论处,所以包庇罪中的包庇行为必须是犯罪后的包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