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至蒙自路、斜土路附近,向停放在路边的自行车车篮内投放法轮功宣传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纸质宣传品120余份和光盘18张。
后公安人员对其暂住处依法搜查时又查获法轮功光盘171张、纸质宣传品176份以及法轮功书籍、经文资料和电脑设备等。经新闻出版局鉴定:其中19种共168张光盘中含有法轮功内容,属宣扬邪教、迷信出版物。
公诉机关认为,施×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定罪判处。
庭审中,施×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律师
有公诉人出示、宣读的证人吴×、沐×的证言和吴×的辨认笔录,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赃物照片、搜集的相关书证及新闻出版局出具的电子出版物鉴定书、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施×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施×的辩解与事实及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实施,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查获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及含有法轮功内容的载体等物品予以没收销毁。(2007)虹刑初字第4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