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为宣扬“法轮功”,将从境外明慧网上下载的大量“法轮功”组织的图文、图片及视频分别上传于其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个人“QQ”空间、“人人网”个人日志及“腾讯”微博个人主页中,以公开方式供网民浏览。
其中,高某在其个人“QQ”空间中上传“法轮功”图文8篇、图片1张及视频6部;在其“人人网”个人日志中上传“法轮功”图文15篇、图片16张及视频1部;在其“腾讯”微博个人主页中上传“法轮功”图片3张及视频3部。
高某通过“QQ”邮箱向其同学韦某等人发送宣扬“法轮功”的电子邮件1封。
高某在某学院某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内,向该校保洁员肖某、杨某散发自制的宣扬“法轮功”的《建议书》2份,后公安机关又从其宿舍内查获非法制作的《建议书》4份。
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高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高某为宣扬“法轮功”,从境外明慧网下载大量涉及“法轮功”组织的图文、图片及视频,并分别上传于其在互联网上开设的个人“QQ”空间、“人人网”个人日志及“腾讯”微博个人主页中,以公开方式供网民浏览。其中,高某在其个人“QQ”空间中上传涉“法轮功”图文7篇、图片1张及视频5部;在其“人人网”个人日志中上传涉“法轮功”图文14篇、图片16张及视频1部;在其“腾讯”微博个人主页中上传“法轮功”图片2张及视频2部。律师
高某通过“QQ”邮箱向同学韦某等人发送宣扬“法轮功”的电子邮件1封。
高某在就学的某学院某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内,向该校保洁员肖某、杨某散发其自制的宣扬“法轮功”的《建议书》2份。后公安人员从高某位于该校3号楼509宿舍内查获其自制的宣扬“法轮功”的《建议书》4份。
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韦某、张某、张某、王某、李某、郑某、肖某、杨某、相某、毛某、瞿某、孙某、叶某的证言,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检查意见书,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高某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查,公诉机关对高某在其个人“QQ”空间中上传的涉“法轮功”图文及视频、在“人人网”个人日志中上传的涉“法轮功”图文、在“腾讯”微博个人主页中上传的涉“法轮功”图片及视频的数量指控有误,予以纠正。
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高某减轻处罚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在量刑时综合考虑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高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随案移送的“法轮功”宣传品六份、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只、MP5播放器一部均予以没收。(2011)奉刑初字第11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