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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居民信箱投放邪教宣传光盘和宣传册判三年

被告人王某携带法轮功宣传册38册及“法轮功“光盘5张,在向龙阳路1880弄小区14号楼居民信箱投放时,被小区保安查获,并当场查获“法轮功”宣传册1本、“法轮功”光盘一张。

经检查,从该门洞居民信箱内查获“法轮功”宣传册5本及“法轮功”光盘1张,并从被告人王某随身携带的包内缴获未及投放的同类宣传册32册、光盘3张。经对被告人王某住处进行检查,又查获“法轮功”光盘13张。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张某、季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要求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认定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张某、季某的证言证实,在龙阳路X弄X号门口抓获一个正在往信箱内投放法轮功宣传品的老年妇女,并当场从其手中缴获两份法轮功宣传品,后和民警一起在14号20203030701信箱内找到相同的法轮功宣传手册5份及光盘1张。后经其辨认,指认散发宣传品的女子即是被告人王某。

扣押物品清单、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扣押了相关的法轮功宣传品。

检查笔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住处进行检查并查获相关的物品、文件的情况。

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散发法轮功传单的情况。

鉴定结论证实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的出版物中含有“法轮功”内容,属于宣扬邪教的非法出版物。从王某处扣押的18张光盘含有“法轮功”内容,属宣扬邪教的非法电子出版物。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利用邪教危害社会行为被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

被告人王某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仍以宣扬法轮功邪教为目的,传播法轮功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对王某适用缓刑的意见,因王某未有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所提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邪教犯罪活动,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浦刑初字第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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