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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邪教宣传光盘投放停放的自行车篮构成犯罪

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赵某、汤某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仍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位于静安区昌平路999弄2号1606室住所内,使用个人电脑等工具下载并制作“法轮功”宣传光盘。

两名共同至安远路、延平路路口,向停放的自行车车篮中投放自制“法轮功”宣传光盘。公安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将两抓获,当场查获两人投放的宣传光盘1张、随身携带的同类光盘2张及印有“法轮功”内容字样的53张,“法轮功”塑料护身符8张。

同日,公安民警在静安区昌平路999弄2号1606室两住处内查获自制同类光盘155张、李洪志照片1张以及用于制作宣传光盘的电脑、打印机、空白光盘等物。

赵某、汤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两人于2012年10月18日在静安区武定路、江宁路路口向停放的自行车车篮中投放“法轮功”宣传光盘8张的犯罪事实。公安民警后将上述光盘缴获。律师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66张光盘均含有“法轮功”内容,属于宣扬邪教的非法电子出版物,主要通过公安机关查获的电脑等工具制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潘晓萍、杨成勇、左红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出具、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信息证明》、《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现场截图、新闻出版局、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

赵某、汤某在明知“法轮功”系邪教组织的情况下,共同制作、传播该邪教组织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赵某、汤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两名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及对两名适用缓刑的要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均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汤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3)静刑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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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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