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为了宣扬“法轮功”,在某镇某公路X弄X号X室住处,利用互联网,在未设置浏览权限的情况下,在网名为“海纳百川”(QQ号:X)的QQ空间日志、相册以及网名为“关乐”(QQ号:X)的QQ空间日志中转载“法轮功”图文、音频、视频、图片,供他人浏览。
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关某的证言,公安局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销毁物品清单,公安局某分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侯某签字确认的QQ空间内转载的“法轮功”宣传图文、图片等网上截屏照片及亲笔供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侯某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侯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在量刑时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侯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随案移送惠普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2013)奉刑初字第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