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为了宣扬“法轮功”,指使其儿子蔡某(另案处理)在排水运行管理中心、上海惠泓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内,通过互联网下载“法轮功”宣传资料并制作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91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91份、标题为《明白》的“法轮功”小册子31本、标题为《天赐洪福》的“法轮功”小册子6本、标题为《祝你平安》的小册子29本。
后王某伙同蔡某将上述“法轮功”宣传单98份、小册子58本分别至某镇的部分居民小区进行投放。具体如下:
王某至某镇某小区某号居民楼的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5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5份、标题为《天赐洪福》的“法轮功”小册子6本。
王某至某镇某号居民楼的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7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7份、标题为《明白》的“法轮功”小册子3本、标题为《祝你平安》的“法轮功”小册子2本。
王某至某镇某号居民楼的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3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3份、标题为《明白》的“法轮功”小册子19本、标题为《祝你平安》的“法轮功”小册子4本。
2王某至某镇某号居民楼的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明白》的“法轮功”小册子8本、标题为《祝你平安》的“法轮功”小册子15本。律师
王某至某镇某小区,向该小区某号某室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明白》的“法轮功”小册子1本。
6、蔡某至某镇某小区,向该小区某室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1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1份。
王某至某镇某小区,向该小区某居民楼的居民信箱内投放标题为《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16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16份。
2王某至某镇某小区,向该小区某室居民信箱内投放《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4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4份。
9、蔡某至某镇某村及某路某弄居民小区,向某村某号某室的居民信箱内投放《给有缘人的一封信》传单13份、标题为《敬念“法轮大法好”、善心得福报》传单13份。
王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随案移送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五元八张、一元二张、硬抄本一本、相片一张、法轮功宣传品二百四十八份均予以没收。(2013)奉刑初字第37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