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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库制作邪教宣传光盘构成犯罪预备

曹某从他人处获得名为“2013神韵晚会”的“法轮功”光盘及封面后,自行裁剪、黏贴光盘封面,购买外包装材料进行封装加工,并伺机传播。

同年6月1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将曹某传唤到案,并在曹某分别位于某路某弄38号304室、201室的居住地及工作地查获各类“法轮功”光盘、书籍等资料,其中上述“2013神韵晚会”的同种光盘100张。经鉴定,上述光盘含有“法轮功”内容,属宣扬邪教的非法电子出版物。

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提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犯罪预备,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

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上半年,其陪同曹某至某路电子市场,曹某购买了制作“法轮功”宣传品需要的包装盒、空白光盘等。曹某称她制作的“法轮功”宣传品是准备发放给陌生人。

证人杨伟雄的证言证实某路2077弄38号201室仓库平时由其妻子曹某负责,其从来不去。

证人杭东波的证言证实曹某向物业租赁了某路2077弄38号201室作为仓库使用。上海飞乐电声器件有限公司与曹某有生意上的联系,向曹某借了仓库内的一块地方用来放其公司的制品,双方用门隔离,各自保管自己的物品。搜查出来的“2013神韵晚会”等“法轮功”宣传品都是从曹某使用的仓库区域内发现的,是曹某的物品,不是其公司的。律师

搜查笔录、公安局嘉定分局扣押清单及赃物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对曹某的居住处某路2077弄38号304室及工作地点某路2077弄38号201室进行搜查,从某路2077弄38号304室查获“法轮功”内容的画报、资料等,从某路2077弄38号201室查获“2013神韵晚会”光盘100张、“2013神韵晚会”光盘封面1800张、“法轮功”内容的小册子、光盘、传单、书籍及电脑、打印机、裁纸刀等。

出版物鉴定书证实从曹某处查获的196张光盘(其中“2013神韵晚会”光盘100张)含有“法轮功”内容,属宣扬邪教的非法电子出版物。

6、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对送检检材中的涉案文件进行了固定保全。

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曹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行为于2009年3月9日被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

曹某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处罚。

鉴于曹某持有的“法轮功”内容的光盘尚未传播,系犯罪预备,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曹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此次再犯本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犯罪预备,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曹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依法没收。(2013)普刑初字第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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