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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邻居练习邪教,组织投放宣传资料判四年

王某与邻居董Y(另处)起意采用邮寄散发宣传品的方法向他人宣扬法轮功,为此两人至南翔镇多个小区居委会摘抄居委会人员住址等情况,并至南翔镇文化中心图书馆内摘抄南翔当地历史资料,由董Y编辑“白鹤南翔话平安”法轮功宣传资料。

谢Y多次根据董Y、王某的要求,在家中用富士施乐牌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白鹤南翔话平安”的法轮功宣传资料总计600余份、各类宣传小册子100余本,并刻录宣传光盘等,送至董Y处或由王某至谢Y住处领取。

王某将从谢Y处获取的“白鹤南翔话平安”以及宣传小册子、光盘等法轮功宣传品,采用邮寄、投入居民信箱等方法,单独或伙同董Y进行散发。事后公安机关缴获标题为“白鹤南翔话平安”的宣传资料共309份,光盘3张,宣传小册子等其他法轮功宣传资料10余份。

公安机关接报称王某在其所住南翔镇金通路1788弄小区向他人口头宣扬法轮功,并在小区居委意见箱上投放宣传品,即派员至王某住处将王传唤回所调查,并在王某住处查获尚未散发的“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100余份、宣传小册子80余本、宣传光盘50余张等法轮功宣传品。律师

公安人员至江桥镇海蓝路218号嘉城居委人口协管员办公室将谢Y抓获,并在谢Y住处查获“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200余份、宣传小册子40余本等法轮功宣传品以及打印工具等。王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谢Y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罪。

谢Y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谢Y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异议。谢Y辩称“法轮功”不是邪教,仍坚信“法轮功”。辩护人认为谢Y不符合犯罪主体特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仅仅起了打印资料作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破坏法律实施行为;公诉机关指控谢Y犯罪证据不足,谢Y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宣告谢Y无罪。

王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没有异议。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表示认罪。辩护人认为王某本意是强身健体,没有意识到危害性,被动接受他人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不深;王某归案后能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鉴于其家庭困难,年老多病,建议法院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王某查获,并在王住处查获“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100余份等其他宣传品。王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月20日,公安人员将谢Y抓获,并在谢住处查获“白鹤南翔话平安”宣传资料200余份等其他宣传品。谢Y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拒不认罪。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谢Y之母,在其家里查获的印有“白鹤南翔话平安”传单是董Y写的,是董叫其子谢Y打印制作的。家里印好的传单,董Y和王某都来拿过。家里两台电脑中一台彩色打印机是董Y和王某买好了不会用拿到其家的。

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之子,一年前,王某受邻居董Y影响练上了“法轮功”,董会给其母一些“法轮功”书籍、视听资料,让其母学习、上网并散发。近期发现其母去散发资料,劝说无果。去年5月间,看到一位四十岁的男子帮其母装翻墙软件,教其母用软件看“法轮功”网站。看到其母邮寄过两封“法轮功”信件。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董Y之女,董Y是“法轮功”习练者,会操作电脑。董Y住处的二部笔记本电脑和三个U盘都是其母的。家里被检查发现的“法轮功”书籍其不知是从哪里来的。

证人陆甲的证言,证实其先后接到南翔镇南华、德华等居委会上交的6封信件,里面有“白鹤南翔话平安”的“法轮功”宣传资料。

证人张甲的证言,证实其在古猗园内发现十几个红包,里面装有“法轮功”宣传资料。宣传资料的标题是“白鹤南翔话平安”,是二张正反面彩色打印的A4纸。

6、证人陆乙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书记张乙报告了情况。

证人张乙的证言,证实接到虹翔社区居民陆乙的报告称陆家信箱内收到“法轮功”宣传资料,遂和其他居委干部一起去小区查看情况,并在小区6及120号居民楼信箱内发现了14份“法轮功”宣传资料。

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在德华三村社区内听居民反映信箱内收到了“法轮功”宣传资料,后经工作在小区14号楼道内发现了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

9、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居民反映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和居委会干部一起在银翔社区楼道了解情况,发现古漪园路125弄6、10号楼都有宣传“法轮功”的资料,共40份左右,都交给了居委会。

证人张丙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1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南华社区居民张丙的报告称张家信箱收到“法轮功”宣传资料,遂和其他居委干部一起去小区查看情况,发现小区解放街20、22及劳动街201号等居民楼信箱内发现了18份“法轮功”宣传资料。悉数上交。

证人陈甲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接到南华社区居民陈甲的报告称陈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再次展开检查,在解放街779、889居民信箱内发现了19份“法轮功”宣传单,1张小光盘,都上交派出所。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陈乙的证言,证实接到翔华社区居民姚某的报告称姚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展开检查,在火车站路185弄1333及50号楼的信箱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共30多件,都上交了派出所。

16、证人张丁的证言,证实从自家信箱里发现“法轮功”宣传资料,马上向居委干部报告了情况。

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接到银翔社区居民张丁的报告称张家信箱收到“法轮功”资料,后和其他居委干部展开检查,发现了1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和1份小册子。都上交派出所。证实获悉所在小区1号楼201室的王某曾到监控室宣传“法轮功”,后在居委会的信箱内发现一透明塑料袋,内有四本“法轮功”宣传小册子、一张DVD光盘、一张小光盘。

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有人在监控室向保安人员宣传“法轮功”的情况。

证人高某经辨认证实,家住金通路1788弄1号楼201室的王某进入小区监控室与其聊天并向其宣传“法轮功”。

20、公安局《鉴定书》、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恒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实缴获的“法轮功”宣传品系谢Y家中打印机打印;涉案“法轮功”宣传品属宣扬邪教的非法出版物或非法电子出版物;在部分宣传信上获取的指纹系王某所留。

2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调取邮寄的信件及投放的“法轮功”宣传资料,查获标题为“白鹤南翔话平安”的宣传资料300余份、“真相”等标题的“法轮功”宣传小册子、光盘等。

2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实警方于2013年2月18日、20日,对王某、谢Y等住处进行了检查、搜查,扣押大量“法轮功”宣传资料、小册子、光盘及电脑、打印机等物。

2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同案关系人相互指认情况;王某指认董Y等及散发、邮寄资料地点;高某指认王某系向其宣传“法轮功”人员。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人朱某、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抓获谢Y、王某等人的经过。律师

2谢Y、王某、同案关系人董Y的供述、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情况等。

公诉人关于谢Y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控、辩双方关于王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谢Y及其辩护人认为谢Y不构成犯罪。

经查,董Y明知是宣传“法轮功”的材料,仍将编辑好的“法轮功”宣传资料交给谢Y打印,谢Y将打印好的上述材料给王某等人邮寄或投入居民信箱等方式进行散发。谢Y具体实施了打印、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行为,是本案的积极参与者、实施者,谢Y的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谢Y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两名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并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谢Y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3)嘉刑初字第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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