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在互联网上注册了网名为“潇洒走一回”号码为52103X的QQ开放空间,并且利用电脑分别在位于徐汇区某村某号某室自己住处以及徐汇区某室其女儿的住处上网向该QQ空间上传宣扬法轮功的文章91篇与图片传播法轮功。
经统计,截至案发该QQ空间的访问上述文章和总量达4726人次。赵某在徐汇区某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赵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赵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出示了证人张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统计表、相关QQ空间内文章及照片截图、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
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改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律师
赵某因传播法轮功被行政处罚,这次又采用向互联网开放的个人QQ空间上传文章和图片等方式传播法轮功,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予处罚。鉴于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认罪悔罪,予以从宽处罚。
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等,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赵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及作案工具等予以没收。(2014)徐刑初字第3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