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邱某、洪某在其开设于浦东新区高桥镇进行清溪路X号的一无名棋牌室内,多次聚集他人以“晃晃麻将”形式进行赌博活动。2014年4月27日,被告人邱某、洪某再次聚集徐玉兰、陈雪莲(均另行处理)等二十一人至上述地址进行“晃晃麻将”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邱某、洪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玉兰、陈雪莲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清单记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傅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劣迹材料,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邱某、洪某以牟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不予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均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洪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4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