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6月11日间,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连续数十次组织孙某等十余人至新桥镇闵申路申港路口东侧50米树林内一赌场以“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
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再次组织孙某、肖某等十余人至该赌场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某、肖某、阙甲、覃甲、王某、朱甲、覃乙、阙乙、谢某、刘某、莫某、陈某、朱乙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清点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网上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一百四十元,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1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