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中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曹某在其租赁的长寿路X弄X号2105室内以“德州扑克”形式,先后四次组织、招徕他人参加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累计7000余元。
2014年4月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丁某、曹某和数名参与赌博的违法人员。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人丁某、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某、李某、曹某甲、张某、朱某、唐某、钱某、雷某、任某、何某、王某、张某、张某、蔡某、朱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现场照片和查获的赌具照片,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丁某、曹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丁某、曹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丁某、曹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丁某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普刑初字第1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