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新桥镇银都西路X号被告人陈丁经营的徽乡公社饭店,多次组织他人以“猜硬币”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二十人次以上。
2014年4月27日晚,被告人曹某、范某、陈丁再次组织十余人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6月9日,被告人陈丁又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曹某、范某、陈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刘甲、章某、陈甲、王甲、刘乙、韩某、辛某、陈乙、王乙、陈丙、王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身份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曹某、范某、陈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曹某、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范某、陈丁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范某、陈丁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陈丁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范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扣押在案赌资三千三百元及卷烟十五包,予以没收。(2014)松刑初字第15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