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乙提供境外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由黄荣、邵军、王正强、王良、陈玉娟(均已判决)租借浦东新区北蔡镇莲溪路X弄X号X室一无名棋牌室,雇佣周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纠集他人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
2014年1月9日,张乙、吴某、戴某、李甲(均另行处理)在上述棋牌室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同时缴获赌资16,235元。经查,案发当日投注金额为129万余元,总计投注金额为6,939万余元。
2014年7月17日,被告人李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案犯。律师
被告人李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黄荣、邵军、王正强、王良、陈玉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张甲、张乙、吴某、戴某、李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现金缴款单、相关赌博信息截屏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劣迹材料、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李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境外赌博网站账号及密码给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乙有自首情节,且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被告人李乙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2014)浦刑初字第3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