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伙同邓某、陆某、胡某、张某(均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分成,多次在青浦区朱家角镇某院内聚集琚某、徐某、陈某、潘某等众人以“押宝”形式进行赌博。案发当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赌资60,660元及参赌人员20余人。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邓某、张某、陆某、胡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李某、琚某、徐某、陈某、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收缴清单,罚没款统一收据,现场笔录,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律师
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