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F先后多次聚集王某、陈某、张某(均另处)等人在其租住的青浦区青安路408弄佳景河畔小区1号201室、广场街158弄留水园别墅74号内,以扑克牌“梭哈”、“二八杠”等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渔利2万元左右。法律咨询\
被告人肖F在留水园别墅74号聚集王某、陈某、张某、刘某(另处)以搓麻将、“二八杠”形式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600万元左右。
被告人肖F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被告人肖F曾于2012年5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律师
被告人肖F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王某、陈某、张某、刘某、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
被告人肖F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F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F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系自首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F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肖F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2014)青刑初字第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