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姜某、陶某等人在四团镇五四村七古232号内组织他人以“二八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地并“立角”,被告人张某负责洗牌,被告人姜某负责“立角”,被告人周某、陶某收取抽头(“窑花”)。
当晚21时许,公安机关至现场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姜某、陶某及参赌人员20人。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周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律师
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顾某、项某、王某、蒋某、甑某、聂士来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
被告人周某、陈某甲、张某、姜某、陶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甲、张某、姜某、陶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随案移送筒子牌二副、四千七百元予以没收。(2014)奉刑初字第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