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东波路X号其开设的棋牌室内,组织他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以参赌人员每赢利一副牌抽取1元的方式从中渔利。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抓获参赌人员、工作人员并扣押了赌资1,457元及赌具。至案发,叶某平均每日非法获利100余元。
叶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赌博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赌资赌具。叶某退缴非法所得6,000元。
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毛某、陶某、钱某、付某、崔某、陆某、杨甲、朱某、姜某、杨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叶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律师
叶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叶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叶某能积极退缴非法获利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叶某可以宣告缓刑。叶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二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9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