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起,周甲、周乙、汤乙租借浦东新区周浦镇年家浜路333弄27-2号301室,由柴某、张某提供赌博网站的网址、密码、账号,以“网络百家乐”方式进行聚众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
2014年4月2日晚,瞿某、严某、汤甲、鲍某、邸某(均另行处理)在上述地点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并缴获赌资22,000元。经查,案发当日投注额为429,940元。
2014年4月3日和6月5日,汤乙、张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五名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律师
周甲、周乙、汤乙、柴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瞿某、严某、汤甲、鲍某、邸某、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涉案赌博账号投注额记录截屏、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周甲、周乙、汤乙、柴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汤乙、张某具有自首行为,周甲、周乙、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五名当庭均能够自愿认罪,对五名依法分别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周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周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汤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四千元。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四千元。(2014)浦刑初字第3346号